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袋地通行權與越界建築

摘要

裏地通行權 Play

袋地通行權是對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(袋地)周圍地所有人的容忍通行權,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。但有條件。

鄰地通行權的法律要件

裏地通行權

  • 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之聯絡。
  • 僅供通常使用所必要。
  • 須非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。

越界建築的法律效果

  • 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即提出異議:可請求移除或變更建築物。
  • 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:只能忍受。
  • 鄰地所有人可以請求土地所有人,以相當的價額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或因此形成的畸零地。

袋地通行權之爭議

  • 造成袋地無法正常使用的原因必須不可歸責於袋地所有人。
  • 如果相鄰的土地是私人所有,那麼可以直接向鄰地所有人主張通行權,但相對地也要付給鄰地所有人一定金額的償金。

結論

袋地通行權是對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周圍地所有人的容忍通行權,但有條件。在爭議袋地通行權時,應根據法規和實際情況進行分析。

裏地通行權:解開土地價值的 hidden key

裏地通行權,顧名思義,是指被阻礙的土地所有權人,透過他人的土地通行以到達其土地的權利。在台灣土地權利複雜的環境下,裏地通行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,讓許多被阻隔的土地得以活化利用。

1. 法律依據與類型

裏地通行權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第801條,該條款規定:「土地所有權人,因其土地四周為他人土地所圍繞,而無從通行時,得請求該等土地所有人允許其通行。」

裏地通行權依其通行方式可分為兩種類型:

  • 通行地上權: 所有權人直接於他人土地上設置通路,並擁有該通路的權利,但需支付地上權設定費用。
  • 通行役權: 所有權人僅享有通行他人土地的權利,但無權設置通路,需依土地所有人提供的通行方式進出。

2. 取得方式

裏地通行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:

  • 協議: 所有權人與相關土地所有人協議取得通行權。
  • 法院判決: 所有權人向法院提起通行權訴訟,由法院判決是否準許通行權。
  • 法定: 民法第801條規定,在無其他通行方式時,所有權人有權請求通行他人土地。

3. 行使條件

  • 所通行之土地必須位於四周,且無其他通行道路。
  • 行使通行權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使用。
  • 請求通行權不得違背善良風俗。

4. 相關爭議

裏地通行權在實務上常產生許多爭議,例如:

  • 通行範圍: 通行權的範圍應如何界定?
  • 通行方式: 通行權的具體通行方式應如何設定?
  • 通行費用: 通行權是否需要支付費用,費用如何計算?

5. 案例分析

以下表格列舉了幾個關於裏地通行權的案例:

案例 爭議點 結果
台南某農民 請求通行鄰地通往自家農田 法院判決準許通行權,並設定通行範圍與方式
台北某建商 請求通行鄰地通往新建住宅大樓 法院判決不準許通行權,認為有其他通行道路可供使用
高雄某地主 請求通行鄰地通往自家別墅 雙方協議設定通行地上權,並支付地上權設定費用

6. 結論

裏地通行權是土地活化重要的工具,但其取得與行使常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。在實務上,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,以確保自身權益。

希望以上資訊能幫助您更瞭解裏地通行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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