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論面試官只是想找話題,或者覺得星座、血型準,多少有參考價值,但基本上只要聊星座、問血型,可能涉及歧視。

社會新鮮人小琪丟出履歷後一陣子,總算收到一家食品公司面試通知,方徵求職務是行銷助理。面試過程中,面試官問了一些預料之外問題,像是:

後,面試官問她:「截至目前以來,妳覺得挫折人生經驗是什麼?」小琪誠懇回答了過去社團中幹部誤解事,沒想到,面試官聽完啞然失笑:「這樣而已? 你覺得挑戰哦? 現在年輕人耐操欸。」

面試官不以為意表情讓小琪覺得十分難堪,她淚水走出食品公司大門,回去後朋友抱怨這段面試經歷,朋友覺得離譜:「妳應該檢舉他們!」但小琪確定,雖然感覺,但法律上要什麼名義檢舉這家公司?

勞僱定義擴大,求職就算「勞工」

《勞事法》上路以前,因為勞工爭取權益成本過,一百個受到不法對待勞工,可能不到十個敢站出來;但《勞事法》上路後,比例可能會上升到二十個、三十個多。

而且,程序上《勞事法》擴大了「勞工」與「僱主」定義,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,認知受僱人,以及技術生、養成工、見習生、建教生、學徒類似性質廣義勞工以外,「求職者」算是本法適用「勞工」。

而「僱主」定義,限於大眾認知裡「公司」或「闆」,「招募求職者」算是本法中「僱主」。

説,如果求職者去面試時遭受到就業歧視、性別歧視或性騷擾,他可以搬出《勞事法》對「僱主」或招募者捍衞自身權益。

面試場星座、問血型,可能觸犯「歧視」大忌

這個面試場閤中,面試官問這些「怪怪的問題」,觸犯了《就業服務法》大忌。

是,不行。無論面試官目的只是想閒聊一下,緩和麪試的緊張氣氛;或者覺得星座、血型準,多少有參考價值,但基本上只要問了,可能涉及歧視。

要説自己單身,錄取嗎?面試若問到這幾種問題要小心!(圖/Shutterstock)

日前台虎精釀疑似因為面試官對面試者提出問題後反應,導致面試者Facebook上po文表達後一夜之間引起軒然大波。這起事件發酵,背後其實有許多因素,但這次我們討論這起事件為何爆紅,而是教你如何從面試官拋出問題中,找出一些「這間公司合待」蛛絲馬跡。

其實,面試是一個瞭解過程,面試官與求職者理應該處位階,面試官專業是面試過程中瞭解這個人是否具備勝任該職缺工作能力,求職者應該要面試過程中觀察這間公司,或是未來直屬主管,是否能滿足你需要?這些需要不僅是薪資、福利,包括了公司文化、人品、個性。下面,我們大家介紹,面試官問出了哪些問題,表示「警鈴大作」了!

有些面試官會面試一開始,或是面試尾聲時看似一問,詢問你感情狀況。對大部份面試官來説,「單身」是答案,因為「有男友/女友」意味著「分手時工作表現下降,過到離職」,「已婚」意味著「有可能懷孕而離職或請產假」。

然而這些考量工作能力無關,沒有因為回答而被扣上有罪名,如果面試官詢問了你感情狀態,要面試官專業度打上一點小小的問號。

有面試官會問星座,或是自己看你履歷上生日(歐美,履歷表上光是有生日欄位算是犯法),你確認星座開頭,順勢展開星座話題。

這種面試官於星座會有自己一套理解,而且全都是刻板印象,例如魔羯座,是工作狂,但擅長團隊合作;巨蟹座顧家,所以願意配合加班……,這種面試官於人理解一,而且日後會拿星座來説嘴,「你不是獅子座嗎?怎麼會怎樣怎樣。」「看吧,射手座會這樣。」如果這樣工作環境感到反感,建議放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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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試聊星座、問血型,可能觸犯「歧視」大忌

這個在台灣見,日本會遇到,這種面試官相信四種血型應四種工作態度,是A型龜毛但仔細、B型剌剌但、AB型是捉摸管理咖,O型自我急性子,因此日本職場,A型血求職者會受歡迎,而B型則排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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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到內湖某科技公司面試,主管問身高體重外,問我星座血型、家中排行、結婚計畫,這些工作能力無關私人問題,我可以拒絕回答嗎?若我因此面試官,未能錄取,該怎樣主張自己權益?」一位求職者問我這個問題。

其試官對求職者發問問題,並非漫無限制,而是受到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法勞動法令嚴格規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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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止就業歧視,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條第1項規定:「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,僱主對求職人或僱用員工,不得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,予以歧視;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」

違反上述條文代價驚人,法第65條第1項規定,得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30萬元起跳,高雄有餐飲業者張貼徵人啟事載明誠徵洗碗「歐巴桑」,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上述法律裁罰30萬元於一個字價值10萬元,稱為史上「歐巴桑」事件。

前述求職者前往科技公司應徵秘書工作時,被面試官詢問身高體重及星座血型,若求職者拒絕回答錄取,該公司涉及業歧視之行,經查證屬實,經求職者檢舉後,面試官無法説這些問題招募工作職缺有何「合理關聯性」時,主管機關即得援引前開法律規定,該公司涉及容貌、星座、血型業歧視為,予以裁罰。

只要是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者,即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工會會員問題,可能構成就業歧視。

行政法院某職棒球團涉及業歧視案判決(101年度判字第 702 號),解釋何謂歧視:「歧視本質上包含「事實」意涵,即主張僱主具有「歧視」行為時,若可指出一項可供參考事實指標,藉以説歧視者該參考事指標,二者職業條件,某項工作能力相關因素而受(僱主)之處遇,或者職業條件,某項工作能力相關因素而受對待」,即只要因為「工作能力相關因素」而受到「對待」,會構成就業歧視。

例如此案中,球團舉證證明球員戰績表現數據,只因他去參加職棒球員工會,不續聘,主管機關認定球團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就業歧視規定並予以裁罰,法院判決支持此一裁罰決定。

另外,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,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。求職者及員工受保護隱私資料範圍,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》第1之1條有詳細規定,包括:

若僱主或面試官向求職者或員工詢問、索取上述資料,除非僱主可以舉證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上述隱私資料,事人權益,沒有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目的範圍,並目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,否則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,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

若面試官向求職者詢問問題,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,如評論身材、詢問胸部罩杯大小,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氛圍,或是為明示或暗示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錄取交換條件,如要求求職者一起去吃飯、喝酒、唱KTV上旅館,《性別工作法》第12條規定之定義,則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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